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裁判規(guī)則之二
發(fā)布時間:
2017-03-17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案件裁判規(guī)則一
施工合同無效但驗收合格進行結算
承包人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
裁判要旨: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常發(fā)生合同無效的情況,但是承包人的勞動和建筑材料均已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只要該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依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
裁判規(guī)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工程價款。但承包人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
相信大多數(shù)啟安經營負責人都知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法院認定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參照當初合同約定來結算工程價款這一規(guī)則,但大家很有可能不知道承包人可以要求結算但不能獲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這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案件的裁判規(guī)則。也就是說,當建設工程合同判定無效時,只能按照雙方當初簽訂的合同條款進行結算,而承包人不能主張按照造價定額或以案發(fā)后的市場信息價申請司法造價鑒定結算工程款。下面,法務部就上述裁判規(guī)則,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實際判例與各位作分享。
【真實案例】 2010年,莫某掛靠甲公司(一級建筑資質)并以甲公司的名義與東莞某房地產公司(下稱乙公司)簽訂了《大郞長富商貿廣場工程施工合同》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確定了工程范圍和5480萬元的固定總價,現(xiàn)行定額作為造價計算的參考,除合同規(guī)定可以調整的情況外,任何市場價格行情的變化都不能成為調價的理由(工程造價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均下浮16.5%)。合同約定,如果甲公司將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乙公司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解除合同,并沒收履約保證金,并由甲公司承擔乙公司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嗣后,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的發(fā)生了糾紛。莫某和甲公司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停工所造成的額外損失等。
一審訴訟中,由于各方當事人在對工程款的數(shù)額未能達成一致,莫某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東莞某造價咨詢公司進行了司法造價鑒定。該公司根據法院要求出具了兩份工程造價鑒定書,一份是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計價辦法進行計價,得出已完工程含稅造價為52989157.84元,另一份是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建筑類別,參照定額及材差結算,得出含稅造價為69066293.11元。兩者相差16077135.30元。工程造價鑒定書出來后,一審法院開庭質證,對于鑒定機構確定的工程量,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但莫某對按合同結算的工程造價鑒定書不予質證,主張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參照定額及材差的結算結果為準,而乙公司的質證意見恰與之相反。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綜合該案案情及需判決的事項歸納成以下幾個焦點:一是本案的合同效力問題;二是本案的工程款如何確定……等五點。最后,法院審理后認為,一、本案導致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在于莫某與甲公司。甲公司明知莫某無建筑資質而仍讓其掛靠承建工程違法卻仍然實施了上述行為,故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二、因莫某和甲公司的過錯而導致合同無效,則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還要更多的利益。但因工程驗收合格,故仍應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雙方合同約定的結算辦法來計算工程造價,增加、減少或變更的工程造價也應參考合同約定及鑒定單位通常做法來計算……
莫某與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高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的相關事實同一審,并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莫某與甲公司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高院查清的事實與一審、二審相同。并將該案在再審中的爭議焦點歸納為1、原判決對于合同無效后責任的認定是否適當。2、涉案工程款應如何計算。包括(1)涉案工程款是應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還是據實結算;(2)原審法院采信的《合同造價鑒定報告》是否經過質證;(3)該鑒定報告對于工程款數(shù)額的鑒定是否有誤。
最后,最高院判決如下:一、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雙方僅對工程款的計算數(shù)額存在爭議,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此,過錯責任的認定并不影響涉案工程款數(shù)額的計算。二、關于涉案工程款是應按照合同約定結算還是據實結算。鑒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雖然合同無效,但莫某與甲公司的勞動和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在涉案工程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無效合同參照有效合同處理,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款。莫某與甲公司主張據實結算工程款,其主張缺乏依據,其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涉案工程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結算。三、鑒定機構主體合格且鑒定程序合法,因此莫某主張原鑒定數(shù)額有誤,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作出了駁回了莫某與甲公司再審的請求事項,維持原審判決的終審判決。(王福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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